轉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發布之「防疫原則 」
有關安排國外入境人士來台表演或參與活動,其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從事特定活動之管制作業原則:
一、
鑑於全球COVID-19疫情益趨嚴重,且本中心已啟動秋冬防疫專案,安排國外入境人士來台表演或參與活動,均需完成14天居家檢疫,於完成居家檢疫後原則上仍應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
二、
主辦/邀請單位如欲安排國外入境人士於完成14天居家檢疫後之7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進行彩排、表演或參與活動,應備妥防疫計畫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簽報本中心同意,方可從事該核准之特定活動,並依循下列管制措施辦理:
(一)
14天居家檢疫期滿後進行採檢,於獲知檢驗結果前,應避免出入公共場所及與其他團員互相接觸。
(二)
檢驗陽性者送醫院隔離治療;其餘檢驗陰性者,經確認與陽性個案無接觸前提下,依照防疫計畫加強管理,可從事經核准之有限度活動,除特定經核備之活動外,禁止前往公共場所或人多擁擠地方。
(三)
研提具體防疫計畫,落實動線分離、實聯制、工作人員強化自主健康管理及有效避免與本國人員接觸,以最少接觸及最高防疫為原則,並落實各項防護措施。
三、貴部(府)於受理旨揭專案申請時,除須審核其重要性、必要性及防疫計畫妥適性外,應藉由與主辦/邀請單位簽訂行政契約或行政管理作為,課予其監督管理及落實各項防疫措施責任,另應充分告知申請單位,未來專案即使核定,如因疫情變化,致防疫政策緊縮,申請單位仍應依循國家整體政策進行調整,不得提出任何形式之異議,提出申請前應確實瞭解並接受此項原則後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