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受理申請至9/30止

【申請資格】:

    1. 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2. 申請人失業期間為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失業日期未於此期間者,不予補助〕,至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且符合非自願離職失業1天以上未滿6個月。
    3. 申請人及配偶10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4. 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例如:已獲教育部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金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方案」者,不予補助。)

【受理申請期間】:
自110年7月15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申請期間,以掛號方式郵寄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5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 110 年度第 1 學期就學費用補助」字樣。若申請人失業日期為110年9月24至30日且不及備妥相關文件者,得於受理申請期間,先行郵寄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並於一週內完成補件。

【詳細資訊請詳閱以下說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