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除應留意雇主是否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外,亦可主動向雇主表明參加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以強化退休生活保障
1.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7、14、16條規定,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自到職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按月為其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勞工亦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且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其自願提繳部分,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
2.同學畢業後進入職場或從事暑期工讀時,應留意自身退休金權益。如受雇於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無論從事兼職或正職工作,雇主均應依法申報提繳退休金,同時自己也可自願提繳退休金。如欲參加自願提繳退休金,請向雇主表明意願並由雇主向勞保局申報,由雇主每月收取自願提繳金額後繳納至勞保局。自願提繳率1年內可調整2次,並可隨時透過雇主向勞保局申報停止自動提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