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世新大學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學金實施要點
世新大學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學金實施要點
壹、 總則
依「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辦理,當該年度符合申請要件並實際提出申請之人數如超過補助名額時,為處理補助金之優先順序,特訂定「世新大學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實施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貳、 適用對象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 111 學年度(含)以後入學具本校學籍之特殊 教育學生,於申請成績之學年度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
参、 申請條件
依「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特殊教育學生具有學籍者,於申請成績之學年度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得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獎補助:
身心障礙學生:
一、符合下列資格者,發給獎學金:
(一)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二)班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但就讀研究所者,得不受班排名限制。
(三)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
二、符合下列資格者,發給補助金:
(一)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而班排名未達前百分之五十,或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二)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
三、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資賦優異學生:
一、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二、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
前項申請,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碩士班,依本要點申請獎補助者,其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 12 學分。
肆、 申請名額
符合「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依申請成績排序發給獎學金,獎學金核發後始發給補助金;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名額由教育部依本校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扣除領取獎學金人數後,人數在 3 人以下,得補助 1 人;超過 3 人者,每增加 3 人,增加補助 1 人;餘數未滿 3 人,得增加補助 1 人。特殊教育學生,同時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及第二款資格者,應擇一申領;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領獎補助金。
伍、審核作業
一、當符合「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申請要件並該年實際提出申請之人數超過該年補助名額時,為審議其優先順序,成立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學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進行審議,審查小組由本校諮商中心主任任召集人,為當然審查委員,其他審查委員包括學務處生輔組組長及無障礙資源中心全體輔導員。另視實際情況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與會。
二、審查小組依下列規則進行優先順序之排序審查:
- 補助金之優先順序以分數的加權權重進行排序,並分為三個項目分別進行加權計算,加權權重依序為:
(1)學生之課外表現或課外活動參與。
(2)是否具有弱勢身分。
(3)學業成績。
- 細部加權的比重以及加權分數由審查小組訂定之加權分數表進行加權分數排序。
陸、本要點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