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六屆全國大專校院系際盃競賽規程」

壹、宗旨:為倡導大專校院系際間棒球運動風氣,透過棒球運動建立校友與在校生之運動交流平台,活絡校園運動風氣,進而加強提升對於學校之向心力,同時促進校際系所間運動交流及身心健康,特舉辦本盃賽。

貳、依據

 

參、組織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三、共同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體育總會棒球協會、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國立體育大學、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棒球委員會(中國文化大學)。

    四、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新北市政府體育處、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新北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新竹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花蓮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體育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真理大學、東海大學、明新科技大學、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花蓮縣立平和國民中學。

    五、贊助廠商:

肆、日期

    一、抽籤會議:112年3月24日(星期五)下午3時(抽籤排定賽程,不克出

                 席者由大會代抽)。

    二、記者會:另行公告。

    三、閉幕暨頒獎典禮:112年6月18日(星期日)下午3時。

    四、比賽日期:

(一)分區預賽:112年4月1日至5日及4月8日起至5月期間,每

              逢六、日舉行完畢,各分區實際舉行時間,由主辦單

              位依據學校報名分佈情況定之;賽程安排適逢清明連

              假,請各參賽球隊依排定賽程出賽

(二)全國賽(16強):112年5月13日(星期六)起至14日(星期日)

                  間,每逢六、日舉行完畢。

(三)全國賽(8強):112年6月15日(星期四)起至18日(星期日)期間

                 舉行。

※為配合轉播,大會可做比賽時間及場地之適當調整。

 

伍、地點(暫定)

    一、賽前記者會:另行公告

    二、開幕典禮:另行公告

三、頒獎典禮:新北市三重棒球場

    四、比賽球場:臺北市、觀山棒球場、新北市大都會、重新、中山、瓊林、新月橋、蘆洲微風、三重棒球場、國立體育大學棒球場、國立清華大學棒球場、國立交通大學棒球場、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棒球場、東海大學棒球場、高雄市岡山棒球場、花蓮縣立棒球場、花蓮縣平和國中棒球場、花蓮縣立國福棒壘球場。

陸、職隊員註冊及報名

一、註冊報名日期:

        (一)報名:自即日起至112年3月22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

        (二)手續:

              1、採網路線上報名方式,參賽以系為單位於報名期間進入系統開始進行網路報名,上傳報名系統之運動員照片不得使用生活照、自拍照,避免影響個人權益,並請使用臉部清晰之正面半身證件照,報名網址:www.ctusf.org.tw

              2、請按規定於網路輸入報名資料、欄位詳細填入各項資料,列印並加蓋學校系所或體育室或相關權責單位之印戳章,並將參賽運動員之學生證及畢業校友之畢業證書以掃描方式印出或將掃描電子檔以MAIL方式寄送至ctusf43@mail.ctusf.org.tw,以掛號郵寄大專體總競技組張志強先生收,始完成報名登記手續。

              3、運動員註冊報名資格請依據本規程第柒條規定辦理,如未依規定報名,則該運動員視同未完成註冊報名。

        (三)保證金:每隊繳交新臺幣3,000元整(請用郵局匯票,抬頭書寫中

                    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並將匯票以掛號方式郵寄至

                    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3樓大專體總活動組張志強

                    先生收),保證金將於完成所有賽事後,無息退回。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職員及運動員註冊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官方網站、報告書及配合賽會活動期間推廣宣傳使用,不另作為其他用途。

    三、每隊可報名領隊1名、總教練1名、教練4名、管理1名;運動員(含隊長)25名;同校之系所至少10名運動員,得報名同校該系所之畢業校友至多5名、同校其他系所之畢業校友至多2名、同校其他系所之在校生至多5名。

 

柒、參賽單位

一、參賽隊伍之組成方式:參賽隊之組成以系為單位(同系之日、夜間部可

組隊參賽);每名運動員僅限報名乙隊,不得跨

隊報名。

二、參賽資格:

    (一)登記註冊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111學年度第2學期完成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111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

    (二)凡曾具有職業棒球運動員身分者,不得參加本項比賽。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限報名後二年之學生。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

1.曾參加高中棒球聯賽硬式木棒組獲前24強球隊及鋁棒組獲前16強球

  隊之運動員。

2.曾具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唯以大學入學指定科目考試(簡稱「指

  考」)、學科能力測驗(簡稱「學測」)及大學入學體育組術科考試等方

  式進入者不在此限;並請提供相關升學方式佐證資料供主辦單查核,

  無法提供佐證資料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得報名參賽。

3.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專

  科學校五年制(以下簡稱五專)之學生,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

  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經轉學插班考試者,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

  乙組者不在此限)。

4.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或術科測驗(非基本體能)或運動成績

之學生。

5.曾具社會甲組運動員資格者。

6.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入選各競賽種類之國家(地區)代表隊運動

員(註),唯身心障礙比賽之國家代表隊,不涉及競賽規程第柒條第一

項第一至第五款者,得參加一般組。

7.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國際運動總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

辦之錦標賽、認可之國際比賽,或列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國際排名。

8.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教育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前

八名運動員。

註:上述第六目之國家(地區)係依據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國際奧委

    會;英語: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IOC),所註冊之國家

    (地區)為規範。

 

符合本條前述「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運動競技學系(含碩士班) 10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含碩士班)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1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2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運動競技與產業學士原住民專班
4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暨研究所 13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
5 國立屏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4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6 臺北市立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 15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6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含運動教練碩士班)、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
7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競技與教練科學研究所 17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8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競技運動學系(含碩士班)、技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 18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9 國立清華大學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19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所)

 

 

捌、比賽制度

一、分區賽:各區視報名隊數分若干組,採分組循環賽制,各區依報名隊

            數比例取16隊進入全國賽(各區至少取1隊)。

分區原則暫定如下(屆時依各區報名隊數比例進行調整):

       (一)北一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

       (二)北二區: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三)中區: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

       (四)南區: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五)宜花東區: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

二、全國賽:計16隊,採單敗淘汰賽制。

玖、抽籤原則

一、分區預賽:以2022年第五屆各分區前四名設為種子籤位。

二、全國賽:另行於賽前進行抽籤。

拾、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棒球比賽規則。

二、比賽用球:採用華櫻BB980比賽用球。

三、循環比賽計分法:

    (一)各場勝隊得3分,和局得1分,敗隊得零分,戰績多者獲勝。

    (二)戰績相同球隊名次決定之優先序。

1.戰績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勝隊為先。

2.戰績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之攻守數值(TQB)及比賽結果。
            (攻守數值(TQB):得分率-失分率=高者)

3.戰績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責失攻守數值(ER-TQB)最佳者為先。

  (責失攻守數值(ER-TQB):得責失-失責失=高者)

4.戰績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打擊率最高者為先。

5.擲銅板。

      註:若3隊(或更多隊)戰績相同,而上述優先序已排定名次後,剩餘球

          隊名次,則回歸第1條依序決定名次。

拾壹、競賽規定:

一、比賽局數採七局制。

二、比賽用球棒:可採用木、竹棒或鋁棒。

鋁棒:

(一)美規球棒須符合長度不得超過34吋,直徑不超過2 5/8吋,重量

不得低於長度減3盎司,必須是光滑、圓形、堅硬的,不得再使

用合成棒(Composite),且球棒上須印有「擊球彈性係數標準

(BBCOR)」認證標章才可於比賽中使用,若認證標章模糊不清無

法辨認者,視同無認證標章。

 

 

(二)日規球棒須符合長度不得超過86公分,直徑不超過6.7公分,且

必須是光滑、圓形、堅硬的,不得再使用合成棒(Composite),

且球棒上均須印有「日本製品安全協會(SG)」認證標章才可於比

賽中使用,若認證標章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視同無認證標章。

 

                           BBCOR認證標章             日本製品安全協會

                                              (SG)認證標章

 

    (三) 以上球棒重量不得低於長度減3(-3)盎司(例如:若長度為 34 英

         吋,其重量不得低於31盎司或 877 公克以上,若長度為 33 英

         吋,其重量不得低於30盎司或 848 公克以上)。

    (四)球棒檢驗程序(如附件三),須於賽前逕行送交大會裁判組檢驗,

    檢驗合格後貼上認可標籤,即可使用該球棒比賽,檢驗不合格由

    大會告知該球棒不得作為比賽用球棒,並由大會保留至賽後歸

    還,若經舉報使用未檢驗之球棒,將以使用違規球棒論處)。

三、運動員應準時到場比賽,必須攜帶111學年度第2學期正式註冊在學

之學生證正本或其有照片且足以辨識本人之第二證件,如身分證、健

保卡等及在學證明正本以備查驗,兩者不得缺一,違者不得出賽;並

請於賽前30分鐘向大會提出出賽名單同時繳交學生證及在學證明正

本、畢業校友須以有照片之證件(如身分證等)代替學生證備查;並連

同比賽用球棒一併送至大會裁判組檢驗。

    四、報名表內之職隊員及穿著比賽球衣之運動員及教練才可進入休息室。

        不容許未報名者留於休息室,違者將驅逐總教練出場。

    五、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職隊員在回本壘前去觸碰(跑壘指導員除

        外),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

        驅逐出場。

    六、當擊球員擊出安打,或跑壘員跑回本壘得分時,均不允許職隊員離開

        休息室,未遵守此規定,若無發生妨礙行為時,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

        再犯者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若有發生妨礙行為時則停止比賽,

        宣判最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其他跑壘員退回已佔有之壘。

   

 

    七、加速比賽特別規定:

        (一)實力差距懸殊時,比賽兩隊得分比數至3局結束相差15分以上(含

            15分)、4局結束相差10分以上(含10分)及至5局結束相差7分

            以上(含7分),即截止比賽。

        (二)攻守交換限於90秒內完成,攻方第3出局數完成時間時開始計

            算,若遇捕手著裝則可再延長20秒。

        (三)更換投手時含投捕交談,限於100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

            計時。

        (四)教練技術暫停後更換投手含投捕交談,限於120秒內完成,依教

            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五)前述之時間限制均含投手練投及野手傳接,此時投手就投手丘,

            擊球員就擊球區,逾時將取消投手練投,違者經2次警告後,第3

            次將驅逐教練出場。

        (六)壘上有人時,投手需於15秒內將球投出(時間之計時由投手持球

            看向捕手時及打者站在打擊區看向投手時,開始計算秒數),違者

            第1次警告,第2次起記壞球數1顆。

        (七)壘上無人時,採20秒投球限制規定:「壘上無跑者時,投手從在

            投手丘接到回傳球後開始計時,20秒內必須投球,如投手違規,

            第一次會給予警告,若再違規第二次以記一次壞球。擊球員應在

            計時開始後10秒內進入打擊區。」如果打者違規,第一次會給予

            警告,若再違規第二次以計一次好球;以上投手、打者違規係以

            同一人為累計計算。

            例: A投手於第一局已第二次違規,第二局再投球時,若違規直接

               以計一次壞球。

八、突破僵局制採用世界棒壘球總會(WBSC)之規定。

九、各分區賽採時間截止制:每場比賽時間以120分鐘為限、110分鐘鈴響

    不進行下一局比賽。

十、每日除第一場比賽外,其餘場次皆為預定,且前一場比賽若提前結束,

    則以大會告知之比賽時間為準,若無特殊原因,不得異議。

十一、比賽若有配合大會轉播時,將採取影像輔助判決。(規則6.01之妨

      礙,執法裁判員得主動提出影像輔助判決)。

      即時重播輔助判決範圍有:

      (一)全壘打爭議球。

      (二)場地二壘安打。

      (三)球迷干擾接球。

      (四)防守者或球進入看台。

      (五)被迫進壘出局。

      (六)觸殺(含盜壘與牽制)。

      (七)外野界外或界內球。

      (八)外野接球接殺。

      (九)觸身球、擦棒球。

      (十)第3出局關鍵得分。

      (十一)飛球接殺,跑者推進是否確實回壘。

      (十二)跑者越位。

      (十三)球數錯誤、出局數錯誤、得分數錯誤。

      (十四)擊跑員(跑離3尺線)妨礙守備。

      備註一:比賽中總教練有1次挑戰的機會,若失敗則不能再挑戰,

              挑戰成功再擁有一次挑戰權,最多2次。並且必須在判決

              結束後10秒內(若為換局時亦同)明確告知或以手勢向主審

              提出即時重播挑戰。

      備註二:若轉播單位因外在因素無法即時提供重播畫面、或無明確

              畫面可推翻原判決時,則維持原判決,不得異議。

十二、因雨或其它不可抗拒之原因,不滿一局時則取消已賽成績(但賽滿一

      局未滿五局,原比賽成績保留),當已賽滿五局時得由大會裁定之。

      若遇途中停止之球賽,相關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

      一天出賽兩場。

十三、野手集會含捕手每局限1次,時間以45秒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

      停1次),第2次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

      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

十四、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每位投手1局中允許1

      次練技術暫停,時間以45秒為限,第2次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

      迫退場)。每場第4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

      則每3局限1次教練技術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

      45秒為限,每局第2次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

      3次攻擊暫停,第4次(含)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

      每3局限1次。

十五、全國賽(8強)為保護投手,投手投球局數七局須受一場隔場限制(例:

      1場投7局或連續2場之加總計算投7局,即受隔場限制),「局」的

      計算方式以投1球即計算為1局,延長賽之投手受隔場限制。

十六、各隊運動員需協助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休息席,三壘邊由三

      壘休息席,本壘後方由攻隊撿拾。

十七、各參賽學校之運動員服裝需有統一格式(依據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

      之最新棒球規則1-10條之規定);全國賽球隊須配合主辦單位穿

      著規定之服裝出賽;參賽學校未經主辦單位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

      有宣傳廣告之行為。

    

 

    十八、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以單場沒收比賽方式處理(如

遇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十九、為安全之顧慮,擊球員、跑壘員均須戴雙耳頭盔,否則不得下場比

          賽,各參賽單位得自行攜帶上述裝備使用。壘指導員須戴頭盔否則

          不得下場指導比賽;捕手之護襠,考量個人衛生習慣請參賽球隊自

          行準備;因未穿戴者仍上場比賽,造成運動傷害意外者自行負責。

    二十、「故意四壞球」得由守方總教練向主審示意提出,即可免投球「故意

四壞球」保送打者上壘。

    二一、比賽結束後參賽球隊之運動員應協助整理運動員休息區,以利賽事

能夠順利進行。

    二二、各場地若有特別場地規則,由各場地裁判長於賽前以口頭宣佈。

    二、參賽各隊須配合主辦單位出席相關活動,並接受各項競賽宣傳,以

利主辦單位辦理競賽宣傳等相關事宜。

    二四、配合教育部品德教育,參賽隊職員及運動員於比賽場域(含休息區)

          禁止抽煙(包括條狀香煙、口嚼式煙草及煙霧式電子煙)、飲酒(含

          酒精之飲料)、嚼檳榔、啃食瓜子及脫序行為,違者將驅逐出場,情

          節嚴重者報請主管單位議處。

拾貳、參賽補助費

為鼓勵各學校報名參賽,補助限支用於球隊參賽所需之交通、膳食

及住宿費用。

一、賽前記者會:除臺北市及新北市參賽球隊外,補助1名教練及1名運

動員往返交通之費用,並以臺鐵莒光號票價做為計算基

準。

二、各區預賽:路程50公里以上,以臺鐵莒光號票價為計算基準;路程

              計算以臺灣鐵路局票價計算系統為依據,比賽場地往返臺

              鐵車站之交通費不予補助,並依比賽當日實際出賽人數申

              請;離島球隊核實計算。

三、全國賽:

(一)交通費:路程50公里以上,以臺鐵莒光號票價為計算基準;路程

            計算以臺灣鐵路局票價計算系統為依據,比賽場地往返

            臺鐵車站之交通費不予補助,並依比賽當日實際出賽人

            數申請;離島球隊核實計算。

(二)住宿費:每場每隊每晚補助16,000元(800元*20人);臺鐵莒光

            號票價未超過263元(不含)以上距離者,不予補助。

(三)膳食費:每隊每場2,000元。

 

 

(四)參加本項比賽期間之參賽人員(以秩序冊名單為主),將由主辦單

位辦理運動傷害保險(請確實詳填報名資料)。

※有關上述各項補助相關規定如下:

1.各項費用雖訂有補助額度,若原始憑證不足補助額度時,請核實

計算申請。

2.各項費用之原始憑證留存各校保管,以備審計機關或教育部體育

署查核。

3.學校支領上述補助之各款項,應於掣據洽領時(機關名稱:中華

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寄送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辦理,

並於比賽全部賽程結束後一個月內送出,逾期視同放棄申請。

拾參、獎勵

一、全國賽團體獎:

(一)前三名:獎盃乙座、獎牌每人乙面。

(二)第四名至第八名:獎盃乙座。

※冠軍優勝錦旗及冠軍獎盃,僅於當年冠軍球隊代為保管一年,次年

須繳回主辦單位,連續三年獲得冠軍之球隊可永久保存。

二、個人獎獎勵:各頒發獎牌乙面,前4名球隊始列入計算。

(一)打擊獎前三名(二)投手獎乙名(三)最有價值運動員乙名

(四)教練獎乙名(五)全國賽單場最有價值球員

拾肆、申訴

一、提出申訴之球隊,應於各場比賽開始前或比賽後30分鐘內,以書面(如

    附件)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後向大會

    提出,申訴成立則退還保證金。

二、申訴案之結案以審判委員會之議決為終決。

三、審判委員會判決前已完成比賽之賽程,不予重賽,判決名次決定後,

賽前之名次不予遞補。

拾伍、罰則

一、球隊違規:

   (一)若逾規則規定之比賽時間仍未到者,則由該場比賽執法主審裁判

         宣判沒收比賽。

   (二)被判定棄權之球隊,取消其未賽之賽程,且在循環賽中已賽之結

         果不予計算,相關球隊得失分等不予計算。

   (三)球隊一經報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棄權;亦

         不得以參加其他賽事為由要求主辦單位調整賽程,違反上項規定

         時,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之。

 

 

   (四)球隊如有不合於規定之運動員出賽時,經申訴程序及審判委員會

         議查證屬實者,則取消該球隊所獲之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

         給之獎盃(牌)、獎狀、獎勵(金)與補助金,且停止該球隊次年度

         參加本比賽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之。

二、運動員違規:

   (一)比賽中有運動員發生嚴重違反運動道德之情事,經裁判員判決毆

         人或互毆確定後,該運動員立即喪失比賽資格,並取消參加本年

         度比賽之權利,且得移送國家司法機關處置。

   (二)比賽中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人【含】以上)鬥毆事件,除取

         消該隊本年度繼續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該隊本年度註冊報

         名參賽之總教練與運動員於次年度停止參加本項比賽 (含轉學

         轉隊),並報請審判委員會議處,且得移送國家司法機關處置。

   (三)在學期間,學生運動員不得與國內外職業棒球或業餘棒球等單位

         或人員,簽訂任何(含商業或金錢交易等)契約行為。若有違反,

         經查屬實者,處該運動員禁賽三年。

三、職員違規:

   (一)指導運動員發生不當管教行為時,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三

         年以下禁賽,並由大專體總會通報教育部體育署

   (二)毆打、侮辱裁判時,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處一

         年以上,三年以下禁賽;若為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終身禁賽,

         並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得移送國家司法機關處置。

   (三)故意干擾比賽,係屬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二年禁賽,並取消該

         球隊繼續參賽資格。

   (四)若違反(一)至(三)規定時,除取消成績(名次)外,並通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之。

拾陸、附則

一、比賽賽程以不影響學生課業為原則,由主辦單位協調協辦場地單位(學

校)排定,所有與賽球隊不得異議。

二、被取消資格、棄權、中途退出或因人數不足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

    績不予計算,亦不將列入名次;已賽場次之比賽補助與獎勵則予取消,

    並沒收保證金。   

三、完成報名程序並經確認後,不得增減職員及運動員人數,參加學校事

先務必審慎辦理;各隊教練必須至少報名1人。

四、職隊員照片應清晰明確,若與本人不符或引發懷疑,致影響比賽權利

責任自負。

 

 

    五、全國賽期間,跑壘指導員不得穿著金屬釘鞋,以共同維護球場草皮生

        長;領隊及教練應督促運動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正式守備或

        其他練習,不得於草皮區,並嚴禁球棒往草皮拋擲,另於賽後10分鐘

        將休息區收拾整齊。

    六、有關性騷擾本會申訴管道如下-申訴專線02-27710300、申訴傳真

        02-27710305、申訴信箱info@mail.ctusf.org.tw

    七、有關賽事防疫之相關規定,除依中央機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

        之最新規定辦理外,參加人員並應依相關防疫計畫規定辦理。

    八、2024年第七屆起各隊比賽期間,須有職員在場方可比賽。

拾柒、保險

一、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參賽球隊職隊員參與比賽期間,主辦單位辦理運動傷害保險(新臺幣

100萬元死殘、10萬元醫療),請確實詳填報名資料(以秩序冊名單為

保險名單)。請各參加單位自行投保意外傷害與醫療險。

拾捌:本競賽規程經報請教育部體育署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比賽用球棒檢驗流程

步驟一:球隊於每場比賽賽前30分鐘繳交攻守名單(含學生證或其他第二證件以

       及在學證明正本)時一併繳交比賽用球棒送交大會裁判組檢驗。

步驟二:大會裁判組依據競賽規程之比賽用球棒廠牌及規格規範進行檢驗。

步驟三:

  • 檢驗合格由大會貼上認可標籤(如上圖),即可使用該球棒比賽。
  • 檢驗不合格由大會告知該球棒不得作為比賽用球棒,並由大會保留至賽後歸還。
           
   
步驟一    球隊繳交比賽用球棒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