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113年度青年國際志工服務隊暑期補助計畫」
- 目的
為鼓勵青年志工從事海外服務性營隊或方案,結合本市大專校院及民間資源,運用青年志工所學專業與知能,培養青年國際社會公民義務及使命感,並實踐聯合國永續發展會議簽署的2030年17項全球永續發展目標(SDGs),以支持青年永續行動及人道關懷的志業,共同提升國際關懷與地球村公民之參與度。
-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稱本局)。
- 依據: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 提案對象及資格
- 本計畫所稱之青年,係指15歲以上、35歲以下且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就學、就業之青年。
- 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團體、財團法人或學校,組成六人以上青年志工團隊,團隊成員三分之一以上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
- 至海外(臺澎金馬以外地區)從事志工服務行動,執行計畫時間須落在113年6月1日至9月30日間。
- 提案範圍及內容
一、提案類別:
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分別為消滅貧窮、拒絕飢餓、健康福祉、教育水準、性別平等、飲水清潔、環保能源、經濟發展、產業創新、促進公平、穩固社群、責任式生產、氣候行動、海洋資源、陸地資源、和平與公平、夥伴關係。本計畫整合前述17項目標,區分為七大類別,範圍包含「教育」、「社區」、「環境」、「文化」、「科技」、「健康」、「其他」等類別,本計畫提案須於前述範圍中擇一類別進行國際志工服務活動提案。
二、提案件數:
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補助二案為原則,但以學校及本府青年事務局志工運用單位為申請單位者,不在此限。
- 申請期程:
-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3年4月19日(五)下午5點止。
- 繳件方式:請依限將提案所需資料寄(送)至本局公共參與科(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90號)。
- 應備文件:檢附下列資料,並依序排列。
(一)申請表1式5份。
(二)企劃書(含經費概算表)1式5份
(三)經費切結書。
(四)青年團隊成員名冊1式5份。
(五)申請單位立案證書及組織章程影本各1份(學校免備)。
(六)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評審作業
- 評審程序:分為初審(資格審查)及決審(專家評核)二階段進行。
(一)初審:依應備書面計畫文件辦理資格審查合格者進入決選審。
(二)決審: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就各類組初審合格者之資料,依評分項目分項評核,並得邀請團隊進行現場簡報及答詢,經委員共識會議決議後,決定獲補助團隊名單。
- 評審項目及標準:
項目 | 具體內容 | 占比 |
計畫內容 | 1.計畫符合國際社區、組織或機構需求
2.計畫符合青年行動之精神 3.計畫有延續性、發展性、推廣性、意義性及影響力 |
40% |
計畫可行性與創新性 | 1.計畫實施步驟與方法、安全性
2.人力規劃與計畫期程 3.資源盤整及國外單位之連結性 4.預算編列合理性 5.創意構想及新媒體運用 |
35% |
預期效益 | 1.對青年之改變
2.對國際社區或社會之改變 3.與國際單位之互動性 |
25% |
- 補助原則如下
- 一般性方案:
(一)首次或一次性前往服務地區進行服務活動者。
(二)申請方案視方案效益,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如為本府青年事務局志工運用單位,最高以新台幣十五萬元為限。
- 常續性方案:
(一)持續前往同一地區進行計畫性深耕服務,或與國際組織建立合作關係,進行經常性或持續性服務者。
(二)申請方案視方案效益,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如為本府青年事務局志工運用單位,最高以新台幣三十萬元為限。
- 團隊成員有弱勢青年、原住民族青年、新住民青年至原屬國服務或新住民二代青年至父母一方原屬國服務者,除依本要點第3條第3款規定補助外,憑申請時所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名增加補助新臺幣5,000元,並以2名為限。
- 補助經費編列項目單價,請依本要點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
- 計畫預計期程
時間 | 辦理內容 |
113年4月19日下午5點 | 提案截止收件 |
113年5月上旬 | 召開審查會議 |
113年5月中旬 | 公告受補助者名單 |
113年6月至9月 | 國際志工團隊執行期間 |
113年11月下旬 | 國際志工影片競賽 |
113年12月上旬 | 年度聯合成果分享會 (受補助單位須派1至3名成員參加) |
- 其他注意事項
- 相關事項請依據本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要點,請至本局局網下載-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區(https://reurl.cc/KM0MdR)。
- 申請案件經本府審查通過者,核予補助;經本府審查有修正申請方案之必要者,於申請單位修正並經本府審查通過後,核予補助。
- 申請方案經核定後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變更;符合變更情形者,應於活動執行三日前將變更說明通知本府,並經同意後始得變更。
- 申請單位應配合事項如下:
- 服務前應辦理志工知能培訓、專業培訓、海外急難救助等相關課程,培訓之目標、內容、講師等須明確規劃。(企劃書內須註明)
- 經本府核定補助案件之各項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於適當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指導」字樣。
-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接受本府補助案件均須派1至3名成員參加本局舉辦之聯合成果分享會,團隊之參與度及成果分享表現將列入未來核定相關補助之參考。
- 本局得視需要邀請受補助單位提供新聞稿、貴賓名單、簡報,或參與成果發表、見學觀摩等活動,以利業務推廣及經驗分享。
- 經本府核定補助經費之方案,得作為本府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運用依據。
- 經本府核定補助經費之方案,須參加本局舉辦之國際志工影片競賽,影片長度30秒及3-5分鐘各1支(總共2支),須含字幕或旁白。影片創作規格限avi、mp4檔,解析度須達1080*1920(HD),並不得小於720*1280,作品應避免畫質不清。
- 團隊所製作之影片不得運用非經授權之影片、音樂、圖文資料等,若經檢舉或查出侵權,依規定立即取消補助資格。若配樂為自創音樂或免費音樂資源,亦須於影片最後註明取得來源,並於成果報告中檢附聲明書簽名掃描檔。如配樂為有註冊版權之資料,須與版權所有者(如:唱片公司或音樂工作室)簽署音樂授權使用同意書,於辦理核銷時一併檢附。
附件一 |
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要點
申請文件
序號 | 表單 | 頁碼 |
申請文件1 | 申請表 | 1 |
申請文件2 | 企劃書 | 2 |
申請文件3 | 經費概算表 | 3 |
申請文件4 | 申請補助經費切結書 | 4 |
申請文件5 | 青年團隊成員名冊 | 5 |
申請文件6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6 |
申請文件1
申請表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
1 | 申請單位名稱 | 是否為本府青年志工運用單位□是 □否 | |||
2 | 活動名稱 | ||||
活動時間 | |||||
活動地點 | |||||
活動服務對象及青年參與人數 | 活動服務對象人數: 青年參與人數: | ||||
3 | 符合之補助項目
(「公共參與相關議題活動」或「一般志工或國際志工志願服務活動」請擇一勾選) |
公共參與相關議題活動:
□ 1、辦理公共參與人才培力 □ 2、推動參與公共事務議題 □ 3、其他:______________ |
或 | 國內志工或國際志工志願服務活動:
□1、社區服務 □2、環境服務 □3、文化服務 □4、科技服務 □5、健康服務 □6、教育服務 □其他:__________ 國際志工志願服務活動性質: □2、常續性 |
|
4 | 預定辦理或參與活動概要 | ||||
5 | 申請計畫總經費 | ||||
6 | 擬向本府申請補助金額 | ||||
7 | 自籌經費 | (申請案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編列、民間捐款、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收費等,如有申請其他單位經費請詳予註明) | |||
8 | 檢附文件 | □ 1、企劃書
□ 2、經費概算表(依補助經費基準表編列) □ 3、補助經費切結書 □ 4、青年團隊成員名冊 □ 5、講師/專家學者名冊及簡歷(公共參與相關議題活動須檢附) □ 6、申請單位立案證明影本(學校免附) □ 7、經本市認定為社會企業公司之文件(社會企業公司須附) □ 8、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 關係揭露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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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姓名:______
電話: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1. 本人同意將申請「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要點」之補助,所填載及提供之個人資料(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就讀學校或任職單位、通訊(戶籍)地址、聯絡電話、E-mail信箱及學經歷等),無償提供予桃園市政府蒐集、儲存、分析及運用,以辦理相關作業。
2.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機關必須明確告知對您權益的影響,如您未於填寫人簽名欄中簽名,本府將不會審核您的資料。 此致 桃園市政府 填寫人簽章: |
申請單位住址:__________
申請文件2
企劃書
一、活動名稱:○○○○○○○○○○○○○
二、目的:○○○○○○○○○○○○○○○○○○○○○○○○○○○○○○○○○○○○○○○○○
三、辦理機關(單位):
(一)指導機關(單位):○○○○○○○○○○○○
(二)主辦機關(單位):○○○○○○○○○○○○
(三)協辦機關(單位):○○○○○○○○○○○○
(四)贊助機關(單位):○○○○○○○○○○○○
四、日期及時間(期程):
(一)日期: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時間:上午○時00分至下午○時00分
五、活動地點:○○○○○○○○○
六、參加對象及人數:○○○○○○○○○○○○,預估○○○人
七、活動內容:(請附流程表;如為研習或講座,應併附課程表及講師名冊與簡歷)
○○○○○○○○○○○○○○○○○○○○○○○○○○○○○○○○○○○○○○○
時間 | 活動內容 | 備註 |
八、預期效益:
○○○○○○○○○○○○○○○○○○○○○○○○○○○○○○○○○○○○○○○○○○○○○○○○○○○○○○(請敘明活動效益)
九、經費概算:所須經費預估新臺幣00萬0,000元,詳如申請文件3經費概算表。
十、經費來源:(請註明是否對外收費及其標準)
申請文件3
【單位名稱】經費概算表
經 費 收 入 | |
補助機關(或其他來源) | 金 額 |
合 計 |
經 費 支 出 | ||||||
項 目 | 單價 | 數量 | 預算數 | 細項說明 | ||
合計 | ||||||
承辦單位 | 會計單位 | 負責人 | ||||
申請文件4
申請補助經費切結書
本單位於 年 月 日於___________
辦理 活動,本單位及該日該項活動均未重複向桃園市政府(各局、處、室、中心)申請補助經費,以上所述如有不實,願接受追回已核撥之補助費用,各切結事實無訛。
此致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切結單位: (圖記)
負責人: (印)
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申請文件5
青年團隊成員名冊
編號 |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民國) | 就讀學校/科系 或服務單位/職稱 | 戶籍地址
(非本市就學或就業者,須填寫) |
志願服務紀錄冊字號 | 備註 | |||
年 | 月 | |||||||||
年 | 月 | |||||||||
年 | 月 | |||||||||
年 | 月 | |||||||||
年 | 月 | |||||||||
年 | 月 | |||||||||
年 | 月 | |||||||||
年 | 月 | |||||||||
年 | 月 | |||||||||
年 | 月 | |||||||||
年 | 月 | |||||||||
年 | 月 | |||||||||
年 | 月 | |||||||||
年 | 月 | |||||||||
年 | 月 | |||||||||
年 | 月 | |||||||||
年 | 月 | |||||||||
年 | 月 | |||||||||
年 | 月 | |||||||||
年 | 月 | |||||||||
年 | 月 |
備註:
- 性別可依男性、女性、其他及拒答四種填寫。
- 青年志工團隊成員有符合本要點第六點規定之身分者,請於備註欄註明其身分類別,例如:弱勢青年、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族青年、新住民青年等。
申請文件6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一、申請單位名稱就本補助案:
□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規定填寫附表「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本單位於○○○年○○月○○日於○○(地點)辦理○○○○(活動或計畫名稱),除向貴單位申請補助經費外,未重複向其他單位(各局、處、室、中心及區公所)申請補助經費,以上所述如有不實,願接受貴單位追回已核撥之補助費用等,各切結事實無訛。
此致
桃園市政府
負責人章 |
立切結書單位章 |
切結單位:
負責人/理事長:
申請單位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A.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此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表1:
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 | 案號: (無案號者免填) |
本案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 |
□公職人員(勾選此項者,無需填寫表2)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
|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勾選此項者,請繼續填寫表2) |
表2:
公職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
||||
關係人 關係人(屬自然人者):姓名
關係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名稱 統一編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
||||
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係第3條第1項各款之關係 | ||||
□第1款 |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 |||
□第2款 |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 稱謂: | ||
□第3款 |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 受託人名稱: | ||
□第4款
(請填寫abc欄位) |
a.請勾選關係人係屬下列何者:
□營利事業 □非營利法人 □非法人團體 |
b.請勾選係以下何者擔任職務:
□公職人員本人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姓名: □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親屬。 親屬稱謂: (填寫親屬稱謂例如:兒媳、女婿、兄嫂、弟媳、連襟、妯娌) 姓名: |
c.請勾選擔任職務名稱:
□負責人 □董事 □獨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相類似職務: |
|
□第5款 |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 機要人員之服務機關: 職稱: | ||
□第6款 |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 助理之服務機關: 職稱: | ||
填表人簽名或蓋章:
(填表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請一併由該「事業法人團體」及「負責人」蓋章)
備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此致機關:
※填表說明:
1.請先填寫表1,選擇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關係人。
2.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者,無須填表2;補助或交易對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則須填寫表2。
3.表2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選擇填寫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屬第3條第1項各款之關係。
4.有其他記載事項請填於備註。
5.請填寫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填表人即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請於簽名欄位簽名或蓋章,並填寫填表日期。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3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第14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18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