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際體育活動經費補助相關辦法」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補助大專校院學生運動社團
(或系、科)辦理校際體育活動經費原則
壹、依 據:本原則依據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20050814號備查。
貳、補助對象:凡各大專校院核可之學生運動社團(或系、科)辦理校際體育活動,且符合下列條件者,每年度得專案申請補助乙次,不包含教職員組、社會組、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
- 活動主題符合普及校園運動風氣,增進學生身心健康有所助益者。
- 舉辦一種類之運動種類有五校以上(含五校)參加者。
- 舉辦二種以上(含二種)運動種類每種類有四校以上(含四校)參加者。
- 為顧及城鄉差距,花東及離島地區學校舉辦運動種類有一種以上(含一種)有兩校五隊以上(含五隊)參加者。
- 補助額度:
- 經審查符合前述條件之申請案,依所舉辦體育活動性質之場地、器材、裁判等經常門所需費用,核給補助,並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 申請案件之活動內容凡設有女子組別者得酌予增加補助。
- 每件申請案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伍萬元(含)為原則,視當年度申請案件多寡,得酌予增減補助經費。
- 申請、領款手續:
- 申請案應由學生運動社團(或系、科)提報活動企劃書,並經學生
事務處、體育室(組)審核通過。
- 檢附之活動企劃書需提供活動預期效益(預計參加校數、隊數及人數)。
- 檢附之活動企劃書應明列教育部體育署為指導單位。
- 各申請學校應於下列時間內,統一校內各學生運動社團(或系、科)
活動企劃表及經費預算表逕向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總)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日期以申請學校公文為準)。
- 上半年之申請案請於每年1月1日起至每年4月30日止提出申請,活動時間自每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 下半年之申請案請於每年7月1日起至每年10月15日止提出申請,活動時間自每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經大專體總審查核定補助者,另函通知申請學校。
- 核定補助者,由學校檢附辦理該項活動經費領據送大專體總辦理撥款手續。
- 活動評鑑與訪視:凡接受本原則補助經費之單位,須受大專體總聘任之訪視委員進行訪視,並主動向訪視委員提出相關活動資料,俾利訪視順利進行。
- 結案手續:應於活動辦理完畢後兩個月內函文檢附收支結算表,並上傳成果報告書電子檔乙份(如附件)至E-mailctusf52@mail.ctusf.org.tw信箱備查, 逾期者將註銷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