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全國系際盃排球錦標賽」

大專校院「112年全國系際盃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第一條 依  據:教育部體育署112年3月14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20006484號函核定年度計畫辦理。

第二條 宗  旨:

一、為倡導大專校院排球運動風氣,提升運動技術水準及裁判素質。

二、促進校際系所間運動交流,養成規律運動習慣達到身心健康目的。

三、提供大專院校學生裁判實務之實習場域,積極培養裁判儲備人才、機會與舞台。

第三條 組  織: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三、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銘傳大學、中國文化大學、明志科技大學、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中國醫藥大學、靜宜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南臺科技大學、長榮大學、全國各大專校院、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及台灣運動傷害防護學會。

五、贊助單位:Conti/詠冠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第四條 球隊註冊、人員註冊及報名、日期暨註冊規定:

一、球隊註冊:

(一)日期:自民國112年9月20日(星期三)起至民國112年10月9日(星期一)下午6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手續:請依主辦單位提供球隊註冊表格(如附件一),詳細填入各項資料並加蓋系(所)及體育行政或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戳章(缺一不可),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活動組黃正揚收,請來電確認是否收訖;球隊註冊表收訖後始完成球隊註冊手續

(三)完成球隊註冊手續後並由大專體育總會核發職隊員註冊報名所需帳號、密碼。

(四)女、男生組參賽隊伍上限各為48隊;每校得於女生組、男生組等組別各報名一隊,超額隊伍列為候補,如有缺額則由註冊候補順序依序通知遞補。

二、職隊員註冊及報名:

(一)日期:自民國112年10月2日(星期一)上午10時起至民國112年10月20日(星期五)下午6時關閉活動競賽報名暨管理系統止。

(二)人數:每隊可報名領隊1人、教練1人、助理教練2人、管理1人(至少須報名教練1人),球員報名以20人為限(含隊長)(可含畢業系友至多3人,111學年度畢業者,視同在校學生,不佔畢業系友名額),每場比賽可至多登錄球員14人,報名截止後不得更改名單。

(三)手續:

1.逕至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官網(www.ctusf.org.tw)「活動競賽報名暨管理系統」辦理報名,逾期不予受理。

2.大專體育總會於球隊完成註冊後,以電子郵件寄發各參賽隊伍報名所需帳號、密碼;參賽單位輸入所屬學校帳號、密碼,進行註冊及報名作業,依規定完成線上報名後請列印報名表(統計資料、競賽報名資料)並加蓋系(所)及體育行政(課外活動)主管單位戳章,連同運動員保證書、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以掛號郵寄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活動組黃正揚,始完成報名手續。

3.於活動競賽報名暨管理系統完成報名後,系統將依據報名名單產生每隊運動員保證書、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各乙張,請所有報名參賽人員於保證書、同意書簽名(蓋章)後依前述手續郵寄。

4.各參加學校職隊員註冊報名時,應上傳最近之數位證件照(2吋正面、脫帽彩色大頭照片),球員註冊照片應清晰明確,若與本人不符或具有疑義,依本競賽規程第十六條「罰  則」相關規定辦理;大頭照範例圖示如右(圖例截自內政部戶政司網站「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四)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職員及球員註冊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使用,不另作為其他用途。

二、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育總會):

地址:10489 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3樓。

網站:http://www.ctusf.org.tw

傳真:02-2740-6649或02-2771-0305

聯絡人:活動組黃正揚先生

E-mail:ctusf41@mail.ctusf.org.tw

電話:02-2771-0300分機23

第五條 比賽日期:

一、預賽:112年11月04日至05日,共2天。

二、決賽:112年11月11日至12日,共2天。

三、如因本競賽規程第十八條第三款所定影響,必要時應配合中央政府防疫管理規定作滾動式修正比賽時間。

第六條 比賽地點:靜宜大學(433303 臺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七段200號)。

第七條 參賽單位:

一、凡大專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得以系(所)為單位組隊報名參加,同系之日、夜間(進修)部可共同組隊參賽,不得跨系組隊。

二、依競賽規程第四條第一款相關規定辦理球隊註冊,依序排列額滿為止;參賽隊伍如有缺額,得由大專體育總會由前揭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依序通知遞補

三、女、男生組參賽隊伍上限各為48隊。

第八條 球員參賽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球員以各校112學年度第一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球員必須是112學年度第一學期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須檢附參賽球員第一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畢業校友參賽者須為相同系所畢業者。

二、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並由球員於運動員保證書中具結,始能報名參加。

三、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正式比賽前1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下場比賽。

四、參賽運動員(含外籍生、陸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本競賽:

(一)曾具體育運動相關系所學籍之學生。

(二)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及專科學校五年制(以下簡稱五專)之學生,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經轉學插班考試者,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不在此限)。

(三)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或術科測驗(非基本體能)或運動成績之學生。

(四)具有中華民國排球協會企業男女甲級排球聯賽及全國運動會會內賽或職業運動員資格。

(五)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入選各競賽種類之國家(地區)代表隊運動員,唯身心障礙比賽之國家(地區)代表隊,不涉本競賽規程本條第五款第一至四目者,得參加一般組。

(六)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國際運動總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錦標賽、認可之國際比賽,或列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國際排名。

(七)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教育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組前八名運動員。

註:上述第五目之國家(地區)係依據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國際奧委會;英文: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所註冊之國家(地區)為規範。

(八)參酌「中華民國111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第十條「參賽資格」第七款附表規定,本條本款第一目「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運動競技學系(含碩士班) 10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含碩士班)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1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2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運動競技與產業學士原住民專班
4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暨研究所 13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
5 國立屏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4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6 臺北市立大學–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 15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6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含運動教練碩士班)、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
7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競技與教練科學研究所 17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8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競技運動學系(含碩士班)、技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 18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9 國立清華大學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19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所)

 

第九條 比賽分組:分女生組、男生組等二組。

第十條 比賽制度:採不分區集中預、決賽

一、預賽:視報名隊數分若干組,採分組循環賽制。

二、決賽:取預賽女、男生各16隊,進行排名決賽。

第十一條 競賽辦法:

一、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排球規則。

二、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訂合格比賽用球–Conti/詠冠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比賽指定排球,採用型號:V3000-5-RWB。

三、比賽採單局25分三局兩勝制,決勝局採15分制。

第十二條 競賽抽籤會議:謹訂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下午4時辦理線上作業抽籤,全程錄影轉播公告於大專體育總會Youtube網路SSUTV頻道(https://www.youtube.com/@ssutv)上架直播。

第十三條 競賽須知:參加比賽的各單位職隊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各隊應詳閱出賽時間,於賽前廿分鐘到場辦妥一切出賽事宜,逾比賽開始時間仍未到齊應出賽人數(6人)者,或開賽後因傷、未能有6名合法球員繼續比賽之狀況,得由該場裁判宣告沒收該場比賽;以單場沒收比賽方式處理(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二、球隊比賽前,須至檢錄處(站)檢錄並登錄至多14名球員(13名以上須登錄2名自由球員)名單及身分證明文件檢錄;未攜帶證明文件之球員,該場次不得下場比賽。

三、前揭第二款所稱證明文件採計如下,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一)學生證(相片須清晰且含112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章);111學年度畢業者可持學生證或畢業證書(影本)檢錄。

(二)依據本競賽規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手續完成報名後,活動競賽報名暨管理系統依據報名名單產生「在學證明表」,參賽隊伍可持列印後經學校教務處(或註冊組)簽章認定報名人員註冊在學之「在學證明表」參賽。

(三)已畢業系友身分者,須有畢業證書(影本)及身分證。

四、球衣:

(一)球衣上須有中文或英文校名或系名,且不可小於球衣任何廣告字體。

(二)參賽隊伍之球衣、球褲款式需統一,球衣號碼應與球衣顏色明顯對比,清晰易見。

(三)自由球員球衣顏色須與一般球員明顯不同。

五、各參賽單位於比賽期間所需費用,一切自理。

六、各球隊出賽球員請攜帶健保卡或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意外就醫時使用,無須繳交查驗

七、本比賽各組賽事均設置運動防護站並配置運動防護員,惟僅限於比賽場地發生傷害處理作業,嚴重之傷害報請119就近轉送醫療院所;不提供預防性貼紮防護,若有需要各隊自備所需耗材,賽會運動防護員特給予協助。

八、本比賽提供冰塊供參賽球隊使用,如有冰敷需求,請自備冰敷袋。

第十四條 獎勵辦法:

一、女、男生組各取前8名為年度優勝球隊,頒贈教育部體育署獎盃乙座,各組年度優勝球隊前3名隊伍,所有參賽職隊員頒贈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

二、Conti/詠冠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提供各組年度優勝球隊前3名隊伍獎品。

第十五條 申  訴:對比賽有爭議者得依下列規定提起申訴:

一、有關競賽上所發生的問題(含球員資格問題),應於各場比賽開始前或在該場比賽中向裁判口頭提出,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經領隊或教練簽名,向臨場控制委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

二、發生球員資格之申訴,控制委員須當場查驗身分證明文件後,並委由主辦單位查詢該球員之學籍。

三、球員身分不符事實的證明發生時,其法律責任應由該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依本規程第十七條「罰  則」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訴之案件,經比賽結束後,查驗資格身分不符者,除取消該單位所獲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勵外,並報請相關單位議處。

五、各場比賽進行時如遇特殊情形,比賽與否由裁判會同臨場控制委員裁定之。

六、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整,如經裁定不受理申訴時,退還其保證金;如經裁定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裁定申訴事實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作為排球運動業務推廣費用。

七、所有申訴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第十六條 罰  則:

一、球隊如有未經報名註冊、不符規定(如:資格不實或冒名參賽)之球員出賽時,經申訴程序及審判委員會議查證屬實者,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權利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勵。

二、被取消資格、棄權或中途退出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不予計算,亦不列入名次;已賽場次之獎勵則予取消,並停止該隊參加次年度之系際盃排球賽比賽。

三、比賽中有球員發生嚴重違反運動道德之情事,經裁判員判決毆人或互毆確定後,其球員立即禁賽,並取消繼續參加本學年度比賽之權利。

四、比賽中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人【含】以上)鬥毆事件,除取消該隊本學年度繼續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外,註冊報名參賽之教練與球員於次學年度停止參加本項比賽(含轉學轉隊),並報請審判委員會議處。

五、參加比賽之職隊員於比賽期間,倘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延誤比賽、妨礙比賽等情事,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球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及該隊參加次學年度本項比賽權利。

(二)職員毆打裁判員:

1.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生禁止該職員擔任大專排球聯賽、全國系際盃排球賽任何種類職員之權利。

2.情節嚴重者,經由審判委員會會議決後,得報請教育部取消該校參加次學年度本項比賽權利。

(三)球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經裁判員或臨場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規定時間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該場繼續參賽之資格。

2.情節嚴重者,經由審判委員會會議決後,除取消本學年度繼續參賽資格外,得報請教育部取消該單位參加次學年度本項比賽權利。

六、裁判員毆打職員或球員,立即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除終生禁止該裁判員擔任大專排球運動聯賽、全國系際盃排球錦標賽裁判員之權利,另函請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處分之。

第十七條 運動禁藥管制:參賽運動員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之義務,其程序及規範依運動禁藥管制相關辦法辦理,如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撤銷其參賽成績及所得之獎勵。

第十八條 附  則:

一、比賽賽程以不影響學生課業為原則,由主辦單位協調協辦學校排定,所有與賽球隊不得異議。

二、活動競賽報名暨管理系統一經確認報名後,不得增減及更改職員及球員人數,參賽學校事先務須慎重辦理。

三、本競賽規程第五條「比賽日期」、第十條「比賽制度」、第十四條「獎勵辦法」所訂定之規定,如因天災、防治控制傳染病疫情需要或其他事由,致延期或停止舉辦,得依前述各條規定,縮減賽制及規模、取消名次獎勵。

四、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防疫需求、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或日期。

五、有關賽事防疫之相關規定,除依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之最新規定辦理外,參加人員並應依相關防疫計畫規定辦理。

六、本活動「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窗口負責人及電話:

負責人:大專體育總會活動組黃正揚先生

連絡電話:02-2771-0300分機23

電子信箱:ctusf41@mail.ctusf.org.tw

第十九條 保  險:

一、球隊職隊員於比賽期間,請各參加單位自行投保意外傷害與醫療險;因未辦理保險而衍生之相關問題由各參賽單位(學校)自行負責。

二、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承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含意外傷害險),相關承保範圍及理賠事項請參照大專體育總會公告官網之保單條款。

第二十條 個資法與肖像使用說明:

一、大專體育總會基於辦理本排球比賽所需,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在本排球比賽目的範圍內蒐集之參賽單位所提供之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性別特徵(性別、血型、身高、體重等)、學生證號、就讀系所科別、年級、入學日期、畢業高中、國籍、原住民族別、地址、連絡電話、行動電話(手機號碼)、電子郵件、緊急連絡人及其地址、連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上述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將僅限於大專體育總會及其業務往來機構之業務需要使用,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二、大專體育總會有權將此項排球賽比賽之錄影、相片、個人成績攻守數據及成績於世界各地播放、展示、登錄於相關網站與刊物上,參賽者並應同意肖像與成績,用於相關之宣傳與播放活動上。

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經全國系際盃排球錦標賽規劃技術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體育署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大專校院「112年全國系際盃排球錦標賽」 球隊註冊表

 

 

□女生組   □男生組

註冊隊伍 隊名: 連絡人(一):

行動電話:(    )

E-Mail:

連絡人(二):

行動電話:(    )

E-Mail:

每校得於女生組、男生組等組別各報名,參賽隊伍請分別填寫;隊名請填寫「校、系」縮寫(四–五字)。

 

校名:

校址:郵遞區號□□□□□□     縣/市

校長:              體育行政(課外活動)單位主管:

 

體育行政(課外活動)主管單位連絡人:

行動電話:(    )            E-Mail:

 

參賽隊伍

系(所)用印處

體育行政(課外活動)主管單位

用印處

 

備註:球隊註冊

1.日期:自民國民國112年9月20日(星期三)起至民國112年10月9日(星期一)下午6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2.手續:請依主辦單位提供球隊註冊表格(如附件一),詳細填入各項資料並加蓋系(所)及體育行政或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戳章(缺一不可),以傳真或電子郵件(ctusf41@mail.ctusf.org.tw)傳送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活動組黃正揚收,請來電確認是否收訖;球隊註冊表收訖後始完成球隊註冊手續

3.連絡人之行動電話與E-Mail請以正楷書寫,大專體育總會於球隊完成註冊後,以電子郵件寄發各參賽隊伍報名所需帳號、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