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辦理青年海外志工服務隊計畫」及「推動青年從事海外長期志工計畫」
申請「補助辦理青年海外志工服務隊計畫」,預計於112年1月至2月間出隊者,請於本年12月10日前提出申請;112年6月至9月15日間出隊者,請於112年4月17日前提出申請。
計畫增修重點節錄如下:
(一)
第六點「補助項目及額度」規定
1、補助原則:本補助款係依團隊人數予以核定,故如團隊減少青年人數,則依減少之人數減列補助金額。
2、隨團指導老師加額補助:
(1)隨團指導老師與實際出隊團隊成員之身分不得重複。
(2)隨團指導老師須參加當年度署內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相關活動至少1次,或於所屬學校開設有學分課
程以做為服務計畫培訓機制之一;如申請單位屬非營利組織者,隨團指導老師應為組織之重要幹部(如:秘書長、理事長等),並應參加當年度署內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相關活動至少1次,符合前述條件始得申請助。
(二)第十一點「督導及查核」規定:團隊人員變更不得超過原申請之團隊人數二分之一,若不符規定,每變更超過1人,本署將扣除新臺幣2,000元,並納入未來團隊申請補助之重要參據。
計畫申請及核銷方式,皆採線上併同書面方式辦理,請先至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網站填載資料,並依規定列印相關表件函送本署辦理。計畫內容請至本署網站或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網站「計畫簡介」下載,若有其他問題,歡迎逕洽本案聯絡人林秀環(電話:02-77365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