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承辦單位:臺北市中正區東門國民小學
聯絡地址:100019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2-4號
聯絡電話:(02)23412822分機28、30
傳真號碼:(02)23517673
四、協辦單位:臺北市大同區永樂國民小學、臺北市立北安國民中學、
臺北市立雙園國民中學、臺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
臺北市立中正國民中學、臺北市立萬華國民中學、
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臺北市立中山女子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
五、比賽場地:臺北市立雙園國民中學。
肆、比賽組別:分團體組與個人組
一、團體組:計分下列各組,並依參賽人數細分為甲、乙、丙組。
(一)國小 A、B 團體組:公、私立國小學生(A組不辦理初賽,直接報名參加全國決賽)。
(二)國中 A、B 團體組: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A組不辦理初賽,直接報名參加全國決賽)。
(三)高中(職)A、B 團體組: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校院前 3 年日夜間部及七年一貫制大學前3年之學生(A組不辦理初賽,直接報名參加全國決賽)。
(四)大專團體組: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五專院校日夜間部後 2年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後4年之學生。不另行分設A、B組(本組不辦理初賽,請逕向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委員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報名全國決賽)。
二、個人組:計分下列各組(不另行區分A、B組)
(一)國小個人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二)國中個人組: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三)高中職個人組: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校院前3年日夜間部及七年一貫制大學前3年之學生。
(四)大專個人組: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五專校院日夜間部後2年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後4年之學生。
三、分組注意事項
(一)A組為舞蹈班,成員資格說明如下:
1.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舞蹈資優班學生及分散式舞蹈資優班學生)。
2.各級學校藝術相關類科、所(舞蹈類)。
3.依「藝術教育法」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舞蹈類)。
4.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參與實驗教育之參賽者。
(二)B 組為非舞蹈班、科、系、所者。
(三)團體A組及B組,均再依參賽人數分組為甲、乙、丙組。
(四)報名團體組B組者,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舞蹈班學生。
四、凡經中華民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外僑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具正式學籍學生,皆可依比賽組別報名參加本市初賽評選;經初賽取得各該區決賽代表權者,皆可報名參加決賽。
伍、比賽項目
一、古典舞:具古典型式,且富有中華文化內涵與風格的舞蹈;含祭典舞蹈、宮廷舞蹈、禮儀舞蹈、戲曲舞蹈等類。
二、民俗舞:具我國民風特色之舞蹈,含廟會祭典舞蹈、節令舞蹈、鄉土舞蹈、原住民舞蹈等類。
三、現代舞: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之基本技巧,以多元形式的技巧,表現現代人文思想,及反映當代社會風貌、意識、精神之創新風格的舞蹈。
四、兒童舞蹈:限國小團體組參加,且參加者限為一、二年級學生。以兒童為中心,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物,透過肢體探索呈現出來,形成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
陸、比賽規定
一、參賽人數
(一)團體組:(A、B 組均依下列之人數辦理分組)
1.甲組:以31人至75人為限。
2.乙組:以12人至30人為限。
3.丙組:以2人至11人為限。
(二)個人組以1人為限。
(三)人數超過或不足該參賽各組別最高或最低人數者,取消其參賽資格;若參賽人數超過正式報名人數(含候補人員及未報名者)上場每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四)個人組及團體組於比賽中,協助及輔助人員不得有肢體露出(包含以手套、鞋襪等衣物遮蔽)參與表演之行為,違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五) 各參賽單位凡是在演出節目中,安排有現場演唱舞蹈配樂及演奏樂器之人員,不得上臺演出,否則應計入參賽人數,違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二、演出場所
(一)個人組及團體乙、丙組在室內舞臺舉行。
(二)團體甲組在體育館舉行。
三、演出時間(含場佈及復原)
(一)個人組:以6分鐘為限。
(二)團體乙、丙組:以9分鐘為限。
(三)團體甲組:以10分鐘為限。
(四)計時標準:以演出之開始(含場佈人員、表演人員進入比賽規範場地內或聲音、影像之出現等),為計時之開始;以退場及場地復原完成,為計時之結束。場地之復原以大會之認定為準,若不服或未達標準扣總平均分數3分。
(五)各組演出時間逾時即會扣分,每逾時30秒鐘,扣總平均分數1分,如未滿30秒鐘者,以30秒鐘計算,依此累計扣分。
(六)填寫報名表時舞碼演出時間敬請核時填寫,以利時程安排。
四、參賽對象
(一)學校團體組:凡本市轄區內之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小學校(含外僑學校),均得自由報名參加各類型舞蹈(即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及各分組(甲、乙、丙組)比賽,惟不得以同一舞作參加同一類組之各分組比賽,且每一舞蹈類型不得同時報名同一分組之比賽。
(二)個人組
1.凡就讀本市轄區內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外僑學校),具有舞蹈素養之學生,均得報名參賽。
2.大專組應憑學生證向校籍所在地之承辦單位辦理報名。
3.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之學生在本市設籍達半年以上者(即民國112年5月20日以前設籍者)依在臺辦事處所在地辦理報名。
柒、比賽分區:分東、西、南、北區集中比賽,分區錄取。
區 別 | 行政區及舞蹈班學校 |
東區 | 內湖區、南港區、松山區、信義區、永樂國小舞蹈班、復興高中舞蹈班 |
西區 | 中正區、萬華區、中山區、大同區、雙園國中舞蹈班 |
南區 | 大安區、文山區、北安國中舞蹈班、華岡藝校舞蹈科 |
北區 | 士林區、北投區、東門國小舞蹈班、中正高中舞蹈班 |
捌、報名方式
一、報名方式及日期:
- 報名方式:本比賽採先網路登記,學校核章後再掛號郵寄方式辦理報名。
(二)團體項目報名流程:
上網登記 | 112年9月4日
(星期一) 9:00起 ∣ 112年9月13日 (星期三) 24:00止 (系統於112年9月13日(星期三)24時關閉,逾時不予受理) |
1.以學校為單位統一報名,於本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登記報名資料。
2.請注意系統關閉時間,以確認報名登記時效。 |
列印報名表
及 學校核章 |
112年9月4日
(星期一) 9:00起 ∣ 112年9月14日 (星期四)16:00止
|
上網列印報名表與參賽者名冊1式3份(1份報名者自留,攜帶至比賽現場進行報到及檢錄),檢核資料並核章。 |
掛號郵寄
報名表及報名清冊
|
112年9月18日
(星期一)前 掛號郵寄承辦學校 臺北市東門國小 輔導室資料組 |
由各校承辦人彙集資料,備妥學校核章之報名表件(報名表、參賽者名冊及報名清冊)一式2份,於112年9月18日(星期一)前,掛號郵寄至承辦學校臺北市東門國小輔導室資料組。以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請於封面註明報名舞蹈比賽資料) |
(三)個人項目報名流程:
1.大專院校、外僑、海外臺灣學校及臺商子弟學校學生參加舞蹈比賽,請直接上網登記並列印報名表,經校內核章後,於收件日前掛號寄送交至臺北市東門國小輔導室資料組 (100019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2-4號)。
2.高中職無與學校合作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參加舞蹈比賽,請直接上網登記(學校單位選填教育局)並列印報名表,檢附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收件日前以掛號寄送至臺北市東門國小輔導室資料組。
3.個人項目報名流程。
參賽者上網登記 | 112年9月4日
(星期一) 9:00起 ∣ 112年9月13日 (星期三) 24:00止
系統於112年9月13日(星期三)24時關閉,逾時不予受理 |
1.參賽學生於本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登記報名資料,並於登記期限內完成系統送審及列印正式報名表,續由所屬學校進行報名資料審核。
2.報名資料點選「送審」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正確。一經送審即無法修正各項報名欄位。 3.大專院校、外僑、海外臺灣學校、臺商子弟學校及高中職無與學校合作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報名方式同本市個人組報名方式,於系統報名點選「送審」後,無需等待學校審核,可直接列印正式報名表 |
列印正式報名表
及 學校核章 |
112年9月4日
(星期一) 9:00起 ∣ 112年9月14日 (星期四)16:00止
|
1. 凡經系統「送審」正式列印後,不得修改個
人報名資料。 2. 列印正式報名表(1式3份,1份報名者自留,攜帶至比賽現場進行報到及檢錄) 3. 請攜帶「正式報名表」,親自送就讀學校承辦人檢核資料,確認為該校學生並核章。 4. 大專院校核章至各系所戳章即可。 5. 高中職無與學校合作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參賽者無須學校核章。 |
掛號郵寄
報名表件 |
112年9月18日
(星期一)前 掛號郵寄承辦學校 臺北市東門國小 |
1. 由各校承辦人彙集資料,備妥學校核章之報名表件(報名表及報名清冊)一式2份,於112年9月18日(星期一)前,掛號郵寄至承辦學校臺北市東門國小。以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
2. 大專院校、外僑、海外臺灣學校及臺商子弟參賽者學校請備妥核章後報名表(1式2份),郵寄送件。 3. 高中職無與學校合作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參賽者,請備妥報名表及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各1式2份),郵寄送件。
|
(四)報名收件
1.本年度報名收件採郵寄收件:請參賽學校於112年9月18日(星期一)前以掛號郵寄報名表件至承辦學校臺北市東門國小,以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大專院校、外僑、海外臺灣學校、臺商子弟學校及高中職無與學校合作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組參賽者,請自行寄送)。為維護比賽公平公正,學校逾時送件或送件資料不完整,致使學生權益受損者,由各校自負全責。
2.報名收件應繳資料
(1)個人組:個人組報名表一式2份。
(2)團體組:一般學校團體組報名表及參賽者名冊一式2份。
(3)一般學校個人組與團體組另行檢附學校報名清冊一式2份(大專組個人組免繳)。
(4)大專個人組、海外臺灣學校及臺商子弟個人組:個人組報名表一式2份。
(5)高中職無與學校合作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組:個人組報名表及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各一式2份。
(6)前開資料請先至本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完成網路登記並列印資料,由學校核章後留存,於收件日期前寄送臺北市東門國小(以郵戳為憑),未經網路登記報名資料或未經學校核章者,概不受理。
(7)大專個人組、海外臺灣學校及臺商子弟個人組報名依前開規定辦理。為使日後得獎學生之獎狀或敘獎事宜有權責單位,請大專個人組、海外臺灣學校及臺商子弟個人組參賽者,務必將報名表送請就讀學校之系所辦公室核章。
(8)完成網路登記程序後不得申請更改報名資料,如送件資料與網路登記資料不符,以各校登記之網路資料為準。
二、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學生返臺參賽者,以戶籍為依據(須於民國112年5月20日前設籍本市)報名參賽。個人組需經本市初賽,團體組得逕參加全國決賽。
三、大專院校團體組、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團體組,請逕向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委員會報名參加全國決賽。
四、本實施計畫請逕至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網址: https://www.tpcityart.tp.edu.tw/)下載。
玖、比賽期程
一、收件日期:112年9月18日(星期一)前(以郵戳為憑)。
二、公告賽程:112年9月26日(星期二)13:30,各校可派員至臺北市東門國小參加抽籤會議,將以電腦亂數方式排定出場次序;並於112年10月2日(星期一)上網公告賽程表及參賽人員秩序冊。為珍惜資源響應環保,主辦單位不印製秩序冊及賽程表,請各參賽團體及個人逕於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自行列印所需。
三、勘誤申請:112年10月2日(星期一)9:00至10月4日(星期三)16:00止,以學校為單位統一於本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網址:https://www.tpcityart.tp.edu.tw/)下載勘誤表,填畢後傳真至臺北市東門國小(傳真02-23517673)辦理勘誤申請,傳真後請致電確認(電話:02-23412822轉30)。
四、彩排申請
(一)團體組:申請日期自112年10月12日(星期四)至10月13日(星期五)止,採網路登錄方式辦理,以學校為單位,每一參賽作品限登錄一個時段,完成登錄程序後,不得要求更改資料。於112年10月17日(星期二)公告彩排時段。
(二)個人組:自93學年度起,個人組取消彩排;為配合取消個人組彩排,由主辦單位提供比賽場地尺寸(如:方位、形狀、縱深…等)資料提供參賽者參考。
五、彩排時間:112年10月23日(星期一)。(彩排時間依實際報名團體組隊伍數調整訂之,另為有利彩排時間控管,將依現場狀況提前或延後彩排時間。登記彩排的隊伍請於公告之彩排時間前30分鐘至現場報到就位,並依現場工作人員指示進行彩排,未在公告的時段內彩排者,視同放棄彩排的權利。)
六、比賽日期:自112年10月24日(星期二)起,詳細賽程請參閱賽程表。
七、彩排及比賽地點:臺北市立雙園國民中學。
八、比賽場地尺寸:以下尺寸僅供參考,實際尺寸以現場為主。
(一)舞臺:寬 13 M × 深 10 M × 高 7 M 。
(二)後臺道具出入口:寬 1.5 M × 高 2 M。
(三)電梯:寬 0.9 M × 深 1.4 M × 高 2 M。。
(四)甲組比賽場地:長 28 M × 寬 15 M 。
九、成績公告:比賽當日成績於比賽場地現場公告,並於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公告〈112年10月24日(星期二)起陸續公告〉。
十、獎狀領取、換發、頒獎:
活動項目 | 日期 | 說明 |
獎狀領取及換發 | 112年11月15日
(星期三) 9:00-16:00 |
1.領取地點:臺北市東門國小輔導室
2.本市公私立高中職以下學校(含團體組及個人組),請逕至本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下載獎狀領取清單,統一由學校指派專人領取。 3.大專個人組、海外臺灣學校、臺商子弟學校個人組、高中職無與學校合作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組及外僑學校參賽得獎者,請至本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下載獎狀領取清單,逕至臺北市東門國小輔導室領取。 4.未依時限領取獎狀者,將由臺北市東門國小保管至112年11月17日(星期五),請得獎者把握時效領取獎狀,保障自身權益。 5.獎狀如有印製錯誤,請於112年11月17日(星期五)前,將正確資料連同印製錯誤之獎狀,派人親送至臺北市東門國小輔導室資料組,未送印製錯誤之獎狀將不予換發。 |
頒獎 | 由各校
擇期辦理 |
獲獎隊伍(團體組及個人組),由學校於領取獎狀一個月內,擇期請校長公開頒獎表揚。 |
拾、評分標準
一、評分要點
(一)古典舞及民俗舞,以其舞蹈內容具中華民族風格者為評分範圍。
(二)現代舞,以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之基本技巧,編創具有創新風格之現代舞蹈為評分之範圍。
(三)兒童舞蹈,以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務,透過肢體探索,編創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為評分範圍。
二、評分內容
(一)主題表現佔30%、音樂佔10%、服飾(以配合舞型,適當為宜)佔10%、舞蹈藝術(包括編舞、創意、舞技)佔50%。道具不採計分數。
(二)評審委員以百分法計分後,採「中間分數平均法」統計,如有同分而必須判取名次時,則以「計點法」計算。(採用本項統計法須評審委員人數達7人以上時,始可適用,如有總點數相同之情形時,則洽請評審裁定其名次之先後高低為優勝)。參加決賽資格仍依全國比賽規定,由第一名(評分須達 80 分以上)代表參賽。
拾壹、錄取名額及遞補資格
一、本市以東、西、南、北區為單位,各區各組各項目,其報名人(隊)數6人(隊)(含)以下者,錄取前2名;6人(隊)以上者,錄取名額為該組報名人(隊)數的三分之一(以秩序冊所列人數為準,採四捨五入)。若成績未達80分時,名次從缺。
二、團體組與個人組以各區各組各項目之第一名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且第一、二名,不得有同名次。
三、遞補資格:第一名棄權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時,得由本局決定依次推派遞補,為維護本市代表參賽水準,遞補原則依序如下:
- 遞補資格之第一原則為須符合錄取名額規定,遞補等第不得低於甲等(含)。
- 為爭取本市榮譽,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之團體或個人因故無法參加決賽,應於112年11月6日(星期一)前函報本局同意,並副知臺北市東門國小。由臺北市東門國小依本實施計畫辦理遞補。
- 當分區第1名棄權或分區無參賽者之遞補方式:取得本市代表權資格者棄權或分區無參賽者時,由承辦單位依照各組名額,於112年11月8日(星期三)公告不分區擇優排定遞補順序名單,成績相同者,於112年11月7日(星期二)公開抽籤遞補順序。正取如放棄,需於112年11月9日(星期四)前,函報本局同意,並副知東門國小。
拾貳、報名全國決賽規定
一、取得本市代表權報名全國決賽之參賽者(含直接報名參加全國決賽的本市團體A組):
(一)決賽報名時,一律由獲得本市代表權之參賽者於112年11月10日(星期五)至11月16日(星期四)至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委員會所設本項比賽專屬網站(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網址: 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連結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專屬網站)逐一輸入資料(輸入不完整者無法報名),並請列印書面報名表一式3份(1份報名者自留,攜帶至決賽現場進行報到及檢錄)。
(二)書面報名表應送交就讀學校蓋印,證明參賽者在學,並統一由就讀學校於112年11月21日(星期二)前免備文親送本市承辦報名全國決賽學校(臺北市東門國小)審核報名資格,審核無誤後蓋章。由臺北市東門國小彙整後於112年11月24日(星期五)前函送本局。
再統一由本局於112年12月10日(星期日)前將書面報名表寄(送)達全國大會(郵遞者以郵戳為憑)。請參賽者自行掌握本市辦理期程,逾期者恕不接受報名全國決賽,責任自負。
(三)收件地點:臺北市中正區東門國民小學輔導室資料組
(100019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2-4號,電話02-23412822轉30)。
(四) 完成全國決賽報名後,因故放棄參加者,仍應敘明理由,函報教育局備查。
二、逕行參加全國決賽之參賽者
依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捌、二(三)參加人員:1.大專院校團體組、3.大陸地區所設立之學校,請逕至全國大會所設本項比賽專屬網站(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網址: 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連結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專屬網站)逐一輸入資料(輸入不完整者無法報名),列印書面報名表1式3份(1份報名者自留,攜帶至決賽現場進行報到及檢錄)經就讀學校加蓋印信(書面報名表免經本市蓋章),於112年12月10日(星期日)前掛號逕寄至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委員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始完成報名程序(詳細流程請逕閱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及逕至該網站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
拾參、獎勵標準
一、等第
(一)特優:依照評分之高低分別等第,其總平均在90分(含)以上且有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90分(含)以上者。
(註一:「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之人數規定,係指評審委員有7位時,其「特優」須有4位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90分以上;當評審委員只有5位時,其「特優」須有3位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 90分以上。)
(註二:若有名次在後者之等第為「特優」,而名次在前者未獲「特優」之情形發生,則名次在後者仍評列等第為「優等」。)
(二)優等:85 分(含)以上未滿90分者,及90分以上但未符「特優」規定者。
(三)甲等:80 分(含)以上未滿85分者。
(四)未滿 80 分者概不錄取。
二、優勝團體及個人由主辦單位頒發獎狀,各校得依據獲頒之獎狀及本計畫逕依權責辦理敘獎事宜(應於獎狀頒發後一個月內為之,本局不另發函),獎勵額度如下:
(一)團體組
第一名:指導教師與助理指導教師各敘嘉獎二次,相關行政人員敘嘉獎一次 3人。
第二名:指導教師與助理指導教師各敘嘉獎一次,相關行政人員敘嘉獎一次 2人。
第三名:指導教師與助理指導教師各敘嘉獎一次,相關行政人員敘嘉獎一次 1人。
(二)個人組
第一名:指導教師1人敘嘉獎二次,相關行政人員嘉獎一次1人。
第二名:指導教師1人敘嘉獎一次,相關行政人員嘉獎一次1人。
第三名:指導教師1人敘嘉獎一次,相關行政人員嘉獎一次1人。
(三)個人組與團體組分別敘獎,同組內敘獎人員以擇優不重覆為原則。
(四)同一指導教師指導不同團體項目(或個人組)參賽得獎,請擇其中最優名次敘獎,不得重覆敘獎;同一指導教師若同時指導團體組及個人組參賽得獎,得分別各擇其中最優名次各敘獎一次。
(五)指導教師之敘獎以報名表填列資料為準。
(六)行政人員之敘獎以該校團體組獲獎項次中最優名次之額度核實敘獎,不得重複。
三、參賽學生獎勵事宜,由各校逕依權責及相關敘獎規定辦理。
四、個人成績參與各項入學甄試,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學生舞蹈比賽獲獎項者,其獎勵依全國比賽規定辦理,本局不另發函。
六、承辦比賽暨協辦單位及學校相關人員(含校長),本局另依相關規定從優敘獎。
拾肆、申訴規定
一、申訴方式及時效:參賽者應服從評審之評判,如有意見或申訴事項,應以書面向承辦學校(臺北市東門國小,提出申請並提出舉證,於各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後1小時內為之,逾時不受理。
二、申訴提出人:立書人除大專組得由參賽者簽名立書外,團體項目限由領隊人員簽名立書,個人項目則由監護人或指導教師簽名立書。
三、申訴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審委員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拾伍、其他注意事項:
一、參賽單位應於各場次比賽開始前30分鐘到達會場,並派代表至報到處報到,另個人組請於該場次比賽前5隊,團體組於該場次前4隊,經檢錄組核對證明文件及清查人數後至預備區準備出賽。參賽單位必須依賽程與賽,請密切關注即時賽事,並提前至準備區準備,若經唱名3次未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如有不可抗力之偶發情況,經主辦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出場序由主辦單位安排,不得延誤賽程。
二、比賽當日檢錄時應提交「參賽者名冊」1份,如因故要減少參賽人數(不可低於該組別規定之人數,否則取消參賽資格),需帶隊老師於名冊人員照片上註明並簽名或蓋章;若遇「參賽者名冊」照片不清晰、脫落或無法辨識等情況,承辦單位有權請參賽者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三、各隊伍應遵守比賽場地人員指揮。比賽場地之燈光及播音設備由主辦單位準備外,但所需服裝、道具(應考量舞臺、電梯及出入口大小,避免影響比賽及人員進出)及伴奏人員均由參賽者自備,且不得要求調整燈光(含吊桿)及布幕等一致性之場地設施。
四、主辦單位提供讀取USB隨身碟之音響設備一套供參賽者運用,請參賽單位自備USB隨身碟且格式須為MP3檔案類型,音樂儲存於USB隨身碟中只可儲存一首表演用曲目,並應在該項比賽報到時聽從工作人員指示,於指定時間由主辦單位負責播放之工作人員陪同試音及播放,若未派員,悉由主辦單位處理,不得異議。
五、報名單上各項資料應據實詳細填寫,一經報名,不得要求任何增減或變更。
六、各指導老師於隊伍進場比賽開始時,一律不得在進入比賽場地以口令、手勢等作示範指導(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教班除外)。
七、同一編舞教師之同一作品不得重複參加同一舞蹈類型之各分組(甲、乙、丙)之比賽,違者經查證屬實,參賽者均取消其得獎資格。(註:初賽時,如果發現有同一編舞教師之同一作品「跨縣市」重複參加各分組之比賽者,凡經查證屬實,其相關之縣市應同時取消該作品參賽者之資格;決賽報名資格審查時,如發現有上述情形者亦同)。
八、易致危險之道具及物品不得攜帶進場,否則主辦單位工作人員得強制令其離場,有造成損害情事者,應由該參賽單位負責賠償。相關特殊道具須遵照主辦單位之規定於報名時 先行填寫特殊道具申請使用單,經主辦單位技術核定後得使用,否則予以扣總平均2分。
九、參賽單位應自行準備清潔用具清掃比賽場地,尤其特殊清潔用具,使其回復原貌,以利下一隊伍進行比賽;場地之恢復標準以大會之認定為主,若不服或未達標準則扣總平均3分;擅自黏貼其他物品未清除者扣總平均數1分。
十、節目說明或故事大綱由參賽者自行複印7份,於報到時送交承辦單位工作人員,由承辦單位轉交評審委員參考。
十一、參賽單位對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十二、參加比賽所需之音樂選曲,應依著作權法慎重選擇,且樂曲使用權由參賽者依相關法律辦法之規定自行取得。
十三、主辦單位為辦理比賽實況存證及推廣舞蹈欣賞教學之需,有權進行現場實況錄影,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授權主辦單位拍攝、製作各項比賽實況,作為發生爭議之重要佐證參考資料;並得選定各類組優勝團隊或個人之演出節目,製作光碟、錄影帶、圖書等相關舞蹈欣賞教學教材,分送各級學校及社教相關單位,以發揮舞蹈比賽之推廣教育功能。
十四、參賽作品如採用他人之舞蹈創作作品為參賽舞目,應註明原創者姓名。若未經原創者授權,卻在每一舞段內,援用原創作作品之舞蹈連續動作超過1分鐘,或在不同的舞段中援用舞蹈連續動作累計長達2分鐘,均視為抄襲。經檢舉人於比賽結束 3 日內檢具錄影帶,經主辦單位受理後,被檢舉人應依主辦單位通知申復之翌日起 3 日內提出申復,由主辦單位聘請當場次比賽評審委員共同裁決處理,逾期未提出申復者以抄襲論,取消其參賽資格及獎次,並須退還主辦單位所頒全部獎項。
十五、主辦單位為保障編舞者、參賽單位及個人參賽者權益,參觀人員禁止私自錄影,以免侵犯編舞者之著作權;參賽團體及個人之比賽實況光碟,由承辦單位現場統一錄製後免費贈予各隊。為避免干擾參賽者之演出,比賽期間禁止拍照(持大會攝影證者除外)。比賽進行中不得在場內使用手機、錄影、錄音及拍照等事項,若有 上述事項經承辦單位工作人員勸說不聽者,承辦單位工作人員得請其出場。比賽會場內不得接受獻花或贈送紀念品。
十六、決賽前,參賽者如因故無法參賽均請事先行文告知,團體組部分則請參賽學校補報替換名單參賽(甲組以6人為限、乙組以4人為限、丙組以2人為限,若參賽人數為3人以下者,僅可更換1人),但不得增報人數;並應於參賽單位之決賽比賽日期2週前,檢具修正後名單函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轉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申請更正原報名資料。個人組若轉學至其他縣市就讀者,仍依原報名之代表縣市參賽,同縣市內,則可更換學校資料。
十七、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
(網址:https://www.tpcityart.tp.edu.tw/)。
十八、112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
聯絡地址:10610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聯絡電話:(02)7734-3242
傳真號碼:(02)2366-0901
拾陸、凡參加舞蹈比賽之評審、工作人員、領隊及參賽人員,一律核予公(差)假,本局不另發給請假證明或到場參賽證明。
拾柒、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未規定事項,悉依「臺北市112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場地使用須知」及「112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臺北市112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場地使用須知
一、比賽場地全面禁菸、禁止飲食。
二、比賽場地嚴禁私自拍照、攝影;參賽單位之指導老師與工作人員於比賽現場亦請遵守大會規定,不得拍照或錄影。
三、參賽人員、指導教師、道具及布景搬運人員在舞台區禁止使用任何通訊器材,並請依現場工作人員指示進出;除參賽人員外,其餘人員均需配戴大會核發之識別證,未配戴者一律不得進入舞台區。
四、配戴大會核發之攝影證的攝影人員,請依規定於指定的攝影區域內拍攝。
五、舞台嚴禁使用或裝置危險物品,若使用乾冰、泡泡機等其他類特殊效果,請自行準備乾式清潔用具進行清潔,又若道具上的油漆、亮片、金粉脫落,或大型道具的輪子未經擦拭,殘留輪印於舞台上,均請自行清潔,且清潔時間仍計算於比賽時間內(含舞台區域之乾冰、泡泡,未散去前仍計算於比賽時間內)。
六、比賽場地設置煙霧警報器,參賽學校禁止製造煙霧,以免引發警報器運作,干擾賽程。
七、舞台前後均定期清潔並於翼幕兩側設置濕布供參賽者踩踏,用以止滑,若仍需使用松香等止滑物品,請自行準備乾式清潔用具進行清潔,且清潔時間仍計算於比賽時間內。
八、人員和道具進出舞台區域,不得擅自移動兩側翼幕,若搬運道具造成布幕損壞,應負修復或賠償責任。若因道具搬運不當而將舞臺地墊刮傷,則每條留有刮痕的黑膠地墊,均將依原地墊的品質與規格購買賠償。
九、各參賽隊伍進入場內,除表演者穿著的舞鞋外,均須脫鞋或赤腳,以維護表演區域的清潔與安全。
十、表演者應避免將使用的雷射光或其他強烈的光束直接由舞台區射向評審席和觀眾席,造成眼睛視覺的不適或傷害。
十一、若需使用特殊道具、布景需外接電源者,請自備符合標準之延長線。
十二、舞台僅提供黑膠地墊(已標註中心位置及1/4位置)及白熾燈光,禁止擅自黏貼其他物品抑或調整燈光。
十三、為維護參賽人員與舞台之安全,後台預備隊數原則上個人組為2隊、團體組為1隊,惟大會得依後台人員數量及道具、布景之多寡彈性調整預備隊數。
十四、為維護參賽人員與舞台之安全,112學年度各參賽團隊搬運道具及布景人員以10人為上限;惟兒童舞蹈團體甲組以12人為上限(演出人員不列入計算);國小2年級以下非舞者禁止隨行入場。
十五、為維護參賽人員之安全,各參賽團隊經檢錄後不宜於等候區或舞台旁進行動作排練。
十六、團體甲組比賽之參賽人員請從舞台短邊進出場,其短邊延長線均視為比賽計時開始/結束之依據;表演進行中可以越線,但不得從表演場地正前方進退場。
十七、上述未盡事宜均依現場工作人員實際執行為準,若有相關問題請與承辦單位聯繫。